中俄两国互认学历、学位证书协议
添加日期:2017-03-14 23: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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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俄罗斯的高等院校。
第二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罗斯联邦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俄联邦的高等院校。
第三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联邦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四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完全)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五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高等院校。
第六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方向或专业、学位或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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